行政許可文書說明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540 次 日期:2015-01-15 13: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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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文書說明

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是各單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二、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是各單位收取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時使用的文書。

三、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是各單位決定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四、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是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單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

五、行政許可核查工作記錄是各單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zhì)內(nèi)容進行核查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六、 審批表是各單位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需要進行內(nèi)部審批時使用的文書。

七、延長行政許可批準時限告知書是各單位在法定時限內(nèi)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辦理時限,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和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八、準予/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各單位在作出準予/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guī)定。

九、不予批準/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各單位在作出不準予/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guī)定。

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各單位或上級單位撤銷行政許可時使用的文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

十一、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各單位注銷行政許可時使用的文書。

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

十二、(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書是各單位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的,將所需要時間告知申請人時使用的文書。

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文書之一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編號::你(單位)關于 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現(xiàn)決定予以受理。本機關將于受理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

請人(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本通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受理單位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二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編號::你(單位)申請 行政許可的下列材料已收悉,特此為證。

到材料:1. 2. 3. 4. 5. 6.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你(單位)將在五日內(nèi)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你(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nèi)容;如逾期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的,自收到本憑證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受理人:(簽字)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本憑證一式兩份,申請人、受理單位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三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編號::你(單位)關于 的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你(單位)申請的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請你(單位)到 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本通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受理單位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四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編號: :經(jīng)審查,你(單位)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請你(單位)補正下列材料:行政許可專用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受理單位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五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行政許可核查工作記錄申請人: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及主要內(nèi)容: 核查地點: 核查情況記錄:年 月 日核查人:XXX XXX申請人或見證人: 年 月 日 時 分本頁記錄不全的,請另附紙。

行政許可文書之六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審批表申請事項基本情況 申請人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事項及主要內(nèi)容: 審批內(nèi)容 市局領導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總隊局處長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科隊所長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承辦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文書之七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延長行政許可批準時限告知書編號: 號:你(單位)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時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延長 個工作日。延長行政許可時限的理由如下: 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八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準予/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 號:經(jīng)審查,你(單位)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現(xiàn)決定準予你(單位)/延續(xù)/變更實施被許可事項。

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申請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九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不予批準/延續(xù)/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 號:經(jīng)審查,你(單位)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本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延續(xù)/變更。理由如下: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申請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十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 號: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準予你(單位)從事的 許可事項,有 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撤銷該行政許可事項。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被許可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被許可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十一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 號: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準予你(單位)從事的 許可事項,有 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 項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注銷該行政許可事項。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被許可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被許可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行政許可文書之十二北京市公安局(分縣局)(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書編號: 號:你(單位)申請的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所需時間告知如下: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需要在 日(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內(nèi)完成。此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作出決定的時限內(nèi)。行政機關印章年 月 日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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