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各區(qū)縣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積金管理部: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guī)定》以及《上海市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有關待遇保障政策的實施細則(試行)》(滬委組〔2008〕發(fā)字66號)和《關于調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學生有關生活待遇的通知》(滬人社力發(fā)〔2009〕44號)文件規(guī)定,現就本市選聘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選聘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住房公積金繳存依據《關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08]2號)規(guī)定執(zhí)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以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在社會保險繳費專戶內實際繳費的年月為依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以社會保險繳費專戶內實際繳費基數為標準,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7%。
二、在本《通知》發(fā)布之前選聘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個人提出并補繳應繳存部分后,負責發(fā)放選聘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生活補貼的部門方能為其補繳相應的住房公積金。具體補繳事宜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另行發(fā)布。
三、繳存方式參照社會保險繳納方式,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浦東、閔行、寶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賢、金山、崇明9個區(qū)縣統一設立選聘到村任職及“三支一扶”大學生住房公積金繳存專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各區(qū)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積金管理部等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各區(qū)縣公積金管理部負責解釋相關政策及辦理程序。
四、單位繳存部分所需經費由市、區(qū)縣兩級財政分擔,分擔比例與到村任職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大學生補助經費的分擔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上 海 市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