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工作由市組織人社部門和遴選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資格審查時,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不符合條件而未通過審查的,向考生所在單位和報考人員反饋理由;對填報資料不全的,通知報考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充完善。
資格審查貫穿遴選工作全過程,在遴選工作任一環(huán)節(jié)發(fā)現報考人員資格不符的,均取消遴選資格。
經資格審查后參加筆試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的比例達不到5:1的,經市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可核減該職位遴選人數或取消該遴選職位,允許被取消遴選職位的報考人員報考其他符合報考條件的職位。
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一般不得放棄。有特殊原因放棄考試的,應在考試前三天向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方可放棄。無故棄考的,三年內不得參加遴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