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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5日,教育部發(fā)布第33號令,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進行了修改,2012年4月1日起修訂后的《違規(guī)處理辦法》正式施行。維護高考公平公正,保障參加高考的高生、從事和參與高考工作的人員的合法權益,必須全面貫徹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五個需要”適應考試實踐
出臺33號令,修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家教育考試實踐的五個方面的需要:一是適應國家教育考試自身發(fā)展變化的需要。即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和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招生中的術科考試發(fā)展的需要。二是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需要。即適應查處和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的需要。三是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的需要。即對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強化教育考試管理的需要。四是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的需要。即完善有關救濟程序、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的需要。五是加強考試管理有關制度建設的需要。即明確視頻監(jiān)控錄像證據效力、健全考試誠信制度的需要。
“八大新變化”彰顯依法治考
教育部33號令發(fā)布后,新18號令共涉及15條內容30處修改,集中體現在八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將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tǒng)一考試、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己说认嚓P考試涵蓋在內,增強了國家教育考試概念的適用性和準確性。二是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guī)則。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即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加大了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將 “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即解決了“由于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三是完善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將“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修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注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時,增加了“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違法情形。四是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范圍。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荚嚨茸鳛楦呖嫉囊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tǒng)一高考成績亦無效。五是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继幚?,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guī)定,加大了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力度。六是完善考試管理與組織程序。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guī)作弊的處理要求。七是增加考生權利救濟程序。對作弊考生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八是進一步規(guī)范考生誠信檔案制度。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這“八大新變化”集中彰顯了國家依法治考、從嚴治考的鮮明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
9種行為違紀9種行為作弊 考生切勿“以身試規(guī)”
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是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是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三是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四是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是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是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是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是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是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是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是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是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是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是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是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是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是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此外,《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是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是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三是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四是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是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是組織團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是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辦法》第十條還規(guī)定,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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