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一)前提條件:已獲高等學校聘任或擬聘任;
(二)思想品德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
(三)學歷條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及其以上學歷;
(四)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須具備承擔高校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評判標準按照云南省教育廳《關于下發(f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評等辦法的通知》(云教人[2002]28號)有關規(guī)定;
2.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知識: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應補修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須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并取得合格證。其中,已在高等學校輔修過教育學、教育心理學且能出具考試成績單科合格證明,或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獲得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單科合格證的,可以免考教育學、教育心理學;
3.普通話水平:普通話水平須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五)身心條件: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zhì)和心理素質(zhì),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身心都能適應高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在縣級及其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需提交的材料:
已獲高等學校聘任或擬聘任人員,需申請高校教師資格的,須備齊以下申請材料,交所在高校人事部門進行初審:
(一)由申請者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申請者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查驗后返還,下同);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對應屆畢業(yè)生,學校當時未發(fā)放學歷證書的,提供經(jīng)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填寫、審驗并蓋章的學業(yè)成績證明;
(四)縣級及其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申請者本人的思想品德鑒定材料。在職人員申請教師資格,鑒定材料由所在學校院系填寫并蓋章;非在職人員的鑒定材料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
(七)須提供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成績合格證的申請者,要提供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成績合格證明;
(八)隨申請材料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兩張。
受理程序:
(一)審核材料:高校人事部門對申請者材料進行初審后,將合格申請者的材料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核;
(二)測試教育教學能力:申請者須具備承擔高校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評判標準按照云南省教育廳《關于下發(f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評等辦法的通知》(云教人[2002]28號)有關規(guī)定組織進行;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申請者,沒有參加過教育教學工作實習的,須接受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參加過正規(guī)教育教學工作實習15天以上且能出具實習單位鑒定合格證明的,可不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三)作出決定,頒發(fā)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材料審核意見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結(jié)果,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認定的意見并通知申請者,對合格的申請者發(fā)放教師資格證書,其中,應屆畢業(yè)生待交驗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后再發(fā)放教師資格證書。
受理方式:書面受理,審批期限:30個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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