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是2010年9月的特崗教師,于2013年9月滿服務期,還在原單位教書,報考了今年的“四項服務人員”公務員,請問我這種情況需要開具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嗎?謝謝!
回復:你好,需要。
對于服務基層“四個項目”人員,選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選聘合同存續(xù)期間不能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故這四類人員資格復審時必須提供服務地主管部門開具的服務期滿的證明,如已結束服務但繼續(xù)聘用或者現(xiàn)有正式工作單位的人員,還需要出具現(xiàn)單位的“同意報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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