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鑒定意見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4723 次 日期:2014-02-24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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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因調(diào)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jīng)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jīng)黨組織同意,應按規(guī)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2、在全國范圍內(nèi)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系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盛自治區(qū)、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盛自治區(qū)、直轄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nóng)業(yè)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于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tǒng)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并經(jīng)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jù)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yè)生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jīng)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并經(jīng)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jù)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組織。

5、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干部的組織關系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干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qū)街道(或村)黨組織。(3)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干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qū)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村黨組織。(4)離退休干部、工人黨員因看并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qū)的黨組織應接收并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干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后,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第一范文網(wǎng)轉接步驟

1、黨員經(jīng)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系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黨委(黨工委)核實后,根據(jù)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分三種不同情況開出相應的介紹信。(1)如果黨員轉往該黨委(黨工委)下屬的其他支部,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2)如果黨員轉往市內(nèi)其他黨委(黨工委),則開出從所在黨委(黨工委)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介紹信,黨員持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辦理;(3)如果黨員轉往市外有關單位,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市委組織部的介紹信。

3、黨員持黨委(黨工委)開出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經(jīng)核實后,根據(jù)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信情況,開出從市委組織部到市外相應有轉接權限黨委組織部門的介紹信;

4、黨員持市委組織開出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市外相應有轉接權限的黨委組織部門,該組織部門開出從組織部門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系介紹信;

5、黨員持市外有轉接權限黨委組織部門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該黨委(黨工委)根據(jù)介紹信情況,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

6、黨員持轉入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到轉入支部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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