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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