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用于公務活動的一種應用文書,是統(tǒng)治階級管理國家,處理政務時用來頒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傳達政策法令、請示和答復問題、匯報情況、聯系工作、制定計劃以及記載政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公文出自法定的機關單位,具有處理公務的合法效用。2.公文的作用
公文是作為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代表法定作者處理、聯系工作的工具。它有以下十個作用:
(1)發(fā)布政令。通過公文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頒發(fā)政令、法規(guī),動員群眾實施,規(guī)定人們的行為規(guī)范,如國家機關依法發(fā)布的命令、令、決定、通告、公告等。各種政令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和發(fā)布的,所以這種作用又可稱為公文的“法規(guī)作用”。
(2)領導與指導工作。上級機關通過發(fā)布指示、決定、通知、計劃、會議紀要等公文,可以指導下級機關的工作。
(3)報告情況。下級機關通過報告、工作簡報、專題報告、調查報告、總結報告等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以便上級了解情況,指導工作。
(4)請示事項。工作中遇到問題本機關又無權解決,可通過公文請求上級機關指示,作出決定或批準下級提出的意見。
(5)答復問題。上級機關通過公文批復下級機關請示的事項。
(6)商洽公務。在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為了加強聯系,通過介紹函件或通知、邀請,以互通情況,商討問題,互相配合,處理各種公務。
(7)交流經驗。通過簡報、通報、調查報告等公文向有關單位通報情況,交流經驗。
(8)告之信息。用通知、通報、公報等公文向有關單位或群眾通報情況,告之信息。
(9)記載活動。如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大事記等,記錄重大事項和問題。
(10)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進行思想教育。領導機關發(fā)布的許多文件如條例、規(guī)定、辦法等。
3.公文的分類
(1)公文的分類方法各種機關有各自不同的職責范圍,并依法形成了各自使用的公文種類。高級領導部門與基層單位,行政機關與業(yè)務機關,地方政府機關與軍事、外交、經濟、科技部門,它們所使用的公文除了共同種類之外,還各有不同的側重種類,各式各樣,差異很大,這就帶來公文分類學的復雜性,即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法。
1)從文體的來源和使用范圍分,公文可分為對外文件、收來文件、內部文件三種。
2)從行文關系上分,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種。
3)從文件的機密性分,可分為機密文件、內部文件、公布文件三種。
4)從文件的性質、作用分,可分為法規(guī)文件、行政文件、黨內文件三種。
5)從文件的使用范圍分,可分為通用文件、專用文件等。
(2)黨和國家機關通用公文的種類國務院辦公廳曾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經過多年的實踐,修訂后的《辦法》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把公文種類調整為十二類十三種,刪去“指令”、“決議”、“布告”三個文種,將“議案”作為一個新文種列入主要公文種類。即:命令(令),議案,決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會議紀要。此外,中共中央辦公廳于1989年4月25日發(fā)布的《中國共產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條例(試行)》中,正式文件的種類里還列有公報、條例、規(guī)定三個文種。這樣,現在常用的公文種類總共有十六種1)命令(令);
2)議案;
3)決定;
4)指示;
5)公告;
6)通告;
7)通知;
8)通報;
9)報告;
10)請示;
11)批復;
12)函;
13)會議紀要;
14)公報;
15)條例;
16)規(guī)定。
還有一些文種雖不在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規(guī)定之內,實際上應用也很廣泛,同樣可能具有公文的性質,或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公文的性質。如某些章程、辦法、計劃、協(xié)議書、電報、記錄、簡報、調查研究、首長講話稿等。
4.公文的結構
公文體式的結構包括:發(fā)文機關、發(fā)文號、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注、主題詞、抄報、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等項。
(1)文頭部分
1)發(fā)文機關。發(fā)文機關名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加文件種類構成文件頭,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以示莊重。
2)發(fā)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國發(fā)[199×]×號”用黑體字標注于版頭下方居中或左下方,下邊用一紅線與正文區(qū)分,有的線中帶有五星。
3)秘密等級。公文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應根據機密程度,在公文頭的左角或右角,也可在正標題的左上方標明“絕密”、“機密”、“秘密”字樣。
4)緊急程度。公文內容緊急,在時間上要求緊急遞送的,應根據緊急程度在正文標題左上角注明“急”、“緊急”、“特急”、“限時送達”字樣。
5)簽發(fā)人。上報公文應當在發(fā)文號右側標注“簽發(fā)人”,“簽發(fā)人”后面標明簽發(fā)人姓名。
(2)行文部分
1)標題。根據字數可占幾行,要排列正中,位于發(fā)文字號下方,字體比文件頭的字體小些,比正文的字體大些。通常由發(fā)文機關名稱、公文的事由和文種組成。
2)主送機關。是公文的致發(fā)對象,應標注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靠左,并頂格書寫,其后用冒號。標注主送機關,要寫明其全稱、規(guī)范性簡稱或同類型機關的統(tǒng)稱,其名稱之前不能標出“主送”字樣。
3)正文。是公文的主體和核心內容。字體不能太小,字距行距要清晰。要求一文一事,文字準確、簡煉、邏輯清楚,標點正確。
4)附件。是附屬于公文正文之后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成文時間之前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3)文尾部分
1)印章。是公文制發(fā)機關對公文生效負責的憑證,除會議紀要和有特定版頭的普發(fā)性公文外,都應當加蓋發(fā)文機關印章。
2)成文時間。是公文生效的日期。成文日期應標注在公文“落款”即發(fā)文機關署名的下面,如無落款,可直接寫在正文右下方,必須以漢字標注
3)附注。是用以對文內某些內容事項進行解釋說明的格式項目。標注在公文生效標識域以下,主題詞檢索標識域以上。
4)主題詞。是用以確切表達公文主旨的規(guī)范化名詞或名詞性詞組。主題詞必須準確、有慣次性,不能與標題混為一談。它的位置在文件尾部橫線之上,即抄送機關之上,由左向右排列,詞與詞之間要空一格,不能用標點符號。
5)抄報抄送機關。抄報抄送機關是受文的機關單位。標注在文件尾部的橫線之下,分列兩段,抄報機關在上,名稱要使用全稱或規(guī)范性簡稱。
6)印發(fā)機關。指發(fā)文機關的辦理部門。應在抄報抄送欄之下設印發(fā)機關欄,要標明公文印發(fā)機關或部門的全稱及印發(fā)時間。這里的印發(fā)時間與成文時間不一樣,應晚于成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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