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公安機關2013年公開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公告
來源:宿遷市人事考試網(wǎng) 閱讀:1245 次 日期:2013-02-21 17: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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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宿遷市公安機關公開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宿遷市人民法院機關公開招考錄用司法警察(以下統(tǒng)稱人民警察)工作,與2013年全省招考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其中公安機關公開招錄70名,法院機關公開招錄4名,宿城區(qū)農(nóng)業(yè)委員會招錄森林警察1名。根據(jù)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3〕50號)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3年招考公務員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zhì);

(三)符合招考職位所規(guī)定的專業(yè)、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2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4.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5.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6.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7.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模?/P>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14.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5.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6.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7.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18.自2008年2月2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19.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20.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21.201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22.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qū)Ρ救擞兄卮笥绊懙呐韵涤H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qū)Ρ救擞兄卮笥绊懙呐韵涤H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

本次招錄人民警察的網(wǎng)絡報名和資格審查與全省招錄公務員工作同步,網(wǎng)址見招考簡章。

時間:2013年2月22日至28日。報名工作由市、縣(市、區(qū))委組織部,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法院共同組織實施。

(二)筆試

1、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類別為B類,詳見招錄職位簡章。

2、筆試內(nèi)容

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B)和《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兩科。

公共科目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

3、筆試時間

2013年3月24日: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礎知識》(B)

10∶10~11∶5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體能測評。筆試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員,按照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能測評人員。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見附件)。

(四)體檢。體能測評合格者參加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

因體檢和體能測試不合格出現(xiàn)缺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遞補。

體能測評、體檢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負責組織實施。體能測評、體檢時間安排在面試前進行。

(五)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體檢合格的考生,在參加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經(jīng)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六)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工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組織實施。

(七)考察(政審)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績,計算考生總成績。根據(jù)考試總成績,按照職位擬錄用人數(shù)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政審對象。政審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guī)定》實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職位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八)錄用

政審合格者為擬錄用人員,由招錄機關向社會公示7天后,報經(jīng)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

三、錄用后管理及待遇

錄用人員須參加崗前培訓,試用期一年。培訓、試用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訓或試用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四、紀律與監(jiān)督

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招考人民警察有關規(guī)定以及2013年江蘇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秉公辦事,嚴肅招考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能力。為方便社會各界監(jiān)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527-84359275

市公安局:0527-84352049

市中級人民法院:0527-84363872

附件: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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