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qū))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評卷點高校:
為維護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的公平性、權威性、嚴肅性,公正、公平、科學、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切實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jiān)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制定《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認真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省教育考試院
2017年5月10日
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fā)<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的通知》(教辦〔2017〕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考試廳〔2013〕2號)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務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成績復核分為首次復核和再次復核,分別由評卷組和仲裁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高考成績發(fā)布后,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應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向所在中學或報名點提出書面申請,中學或報名點簽署意見并審核蓋章,各縣(市、區(qū))、市招辦逐級匯總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報省教育考試院,由評卷組進行首次復核。
第五條 復核申請應當寫明考生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考生號、準考證號以及申請復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業(yè)和住所,并出具考生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第六條 復核的具體內容為:
(一)核查評卷過程: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評卷工作實施規(guī)范和相關規(guī)定。
(二)核查申請人答卷情況和相關考試信息:考生手寫姓名、準考證號是否與條形碼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評;科目總分是否等于各題得分之和;選測科目等級轉換是否準確。
超出本條規(guī)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評卷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復核申請后,對在規(guī)定以內的考生申請事項進行首次復核,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過各市、縣(市、區(qū))招辦以及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查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復核結果。
第八條 考生對首次復核結果仍存有異議的,可于第一階段填報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學或報名點提交《普通高考成績再次復核申請表》(見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復核申請,申請表須經班主任或相關科目任課教師審核簽名,并經所在中學或學習學校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加蓋公章。各縣(市、區(qū))、市招辦逐級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手續(xù)不齊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復核申請。
第九條 根據國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仲裁組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學科專家、教育測量專家以及省教育廳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人員等組成,各學科組成員不少于5人。經仲裁組再次復核得出的結論為最終認定結論。
第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復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各市、縣(市、區(qū))招辦書面告知考生再次復核結果。
第十一條 經仲裁組再次復核,并作出最終認定結論后,各市、縣(市、區(qū))招辦及省教育考試院不再受理考生對再次復核認定結論的異議申請。
第十二條 在首次復核、再次復核中,如發(fā)現考生成績有誤,確需變更成績的,分別由評卷組、仲裁組出具變更報告,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確認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績數據庫中予以變更,并重新下發(fā)成績通知單。
在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之后發(fā)生了成績變更的,考生可申請重新填報志愿。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