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試行
來源:浙江省教育廳 閱讀:1802 次 日期:2016-11-18 1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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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教育局:

現(xiàn)將《浙江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教育廳

2016年11月8日

浙江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在總結我省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本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依法舉辦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在崗教師。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等在崗教師,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后,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受理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機構。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八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師德表現(xiàn)良好;

(三) 上一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四) 完成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培訓任務,培訓考核合格;

(五) 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六)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定期注冊的,除具備首次注冊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 注冊有效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 注冊有效期內,完成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學分),并符合相應的學時(學分)結構要求。培訓學時(學分)的計算和認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yè)發(fā)展培訓若干規(guī)定(試行)》(浙教師〔2010〕175號)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yè)發(fā)展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浙教師〔2016〕71號)執(zhí)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 取得教師資格,但教師資格類別與任教崗位不相適用;

(二) 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學分)或未達到結構要求;

(三) 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四) 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請首次注冊人員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 經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身體健康狀況暫時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

(六)處于黨政紀處分期內。

第十一條 暫緩注冊時限一般為兩年。暫緩注冊者在暫緩時限內達到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基本條件且符合以下相應條件后,可重新申請注冊:

(一) 取得與任教崗位相適用的教師資格或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崗位;

(二) 補齊所缺培訓學時,且在暫緩注冊期間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學時(學時)的培訓;

(三) 重新申請注冊前已在崗位任教連續(xù)滿一年及以上(長期病休康復后或經治療后能正常任教一學期及以上);

(四) 重新申請注冊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首次注冊合格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注冊至退休年度。超過退休年齡的教師不再注冊。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五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六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 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或相關材料;

(四) 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 5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六) 完成省教育廳規(guī)定的中小學教師專業(yè)發(fā)展培訓學時(學分)證明;

(七)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針對申請人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外,還應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證明和培訓學時(學分)證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員應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暫緩注冊人員重新申請定期注冊,須提供達到定期注冊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受理時限內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冊網報欄目,進行實名注冊、提交申請、打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第十八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不進行專項體檢,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教師年度體檢結果,在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審核教師身心健康狀況。

第二十條 教師所在學校負責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材料由學校集中上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的建議。注冊結論建議應提前在申請人所在學校和縣域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可根據注冊建議給出注冊結論。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相關部門組織復查,并按復查結果給出注冊結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并在申請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簽署注冊意見,在《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粘貼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專用貼?!督處熧Y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受理注冊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注冊任用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合格的教師可以在注冊有效期限內,按注冊的教師資格類別繼續(xù)聘任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崗位工作。

第二十三條 暫緩注冊人員可以在暫緩時限內由所在學校試聘,具備條件重新注冊合格后,其擔任教師職務(職稱)的任職年限,應扣除暫緩注冊的年限,從注冊之日起順延計算。

第二十四條 具有與任教崗位不相適用的教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暫緩注冊人員試聘上崗。試聘期間,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可以申請首次注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六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八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暫緩注冊人員在暫緩時限內仍達不到定期注冊條件,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三十條 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區(qū)域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方案,報送省教育廳。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信息請查看浙江省教師資格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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