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根據(j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若干規(guī)定》,共有18個縣(市、區(qū)),分別是:
1.民族自治地方(1州7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轄吉首市、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瀘溪縣、永順縣、龍山縣等8個縣市)、通道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芷江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江華瑤族自治縣。
2.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縣區(qū)(1縣2區(qū)):桑植縣、永定區(qū)、武陵源區(qū)。
二、加分標(biāo)準(zhǔn)
1.上述18個縣(市、區(qū))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報考本縣(市、區(qū))行社的,筆試成績加5分。
2.上述18個縣(市、區(qū))的漢族考生報考本縣(市、區(qū))行社的,筆試成績加2.5分。
三、考生戶籍及民族認(rèn)定依據(jù)
1.在上述18個縣(市、區(qū))參加高考的人員,報考本縣(市、區(qū))行社員工的,即為“本地考生”,可享受加分政策。是否在本地參加高考,以考生學(xué)籍檔案記載為準(zhǔn)。湘西自治州轄內(nèi)考生在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學(xué)參加高考,報考本縣行社的,視同為“本地考生”。
2.考生民族以考生學(xué)籍檔案中“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及“湖南省報考大中專院校少數(shù)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審核表”記載的民族信息為準(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