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非法對真正的貨幣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使其改變?yōu)槊骖~、含量不同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變造的方式?jīng)]有限制,如拼接、剪貼、揭層、挖補、涂改等等。變造一般表現(xiàn)為將貨幣面額增加,如將50元的真貨幣變造成為100元的貨幣。變造還包括改變真幣形態(tài),如將50元真幣中的年號''1990''改為''1980'',這樣可在錢幣收藏市場上賣出高價。減少金屬貨幣的金屬含量的行為,也應(yīng)認定為變造。變造是對真貨幣的加工行為,故變造的貨幣與變造前的貨幣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導(dǎo)致其與真貨幣喪失同一性,則屬于偽造貨幣。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了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應(yīng)認定為偽造貨幣罪。如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不屬于變造貨幣,而成立偽造貨幣。如某甲偶然翻動造紙廠內(nèi)的碎紙堆時,發(fā)現(xiàn)紙堆下面有碎幣(后查實屬報廢的貨幣碎片),拿回家后將貨幣碎片粘貼成殘幣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張,合計5000余元,并以該錢被老鼠咬破為由將粘貼的殘幣帶到某銀行兌換。甲的行為應(yīng)成立偽造貨幣罪。犯本罪的,根據(jù)刑法第173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