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單位因匯票超過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沒有使用匯票款項時,可以分別情況向簽發(fā)銀行申請退款:
(1)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fā)銀行退款時,應當備函向簽發(fā)銀行說明原因,并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fā)銀行辦理退款。銀行將“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和銀行留存的銀行匯票”卡片聯“核對無誤后辦理退款手續(xù),將匯款金額劃入匯款單位賬戶。
(2)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fā)銀行退款時,應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fā)銀行,同時向銀行交驗申請退款單位的有關證件,經銀行審核后辦理退款。
(3)匯款單位因“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缺少其中一聯而不能在兌付銀行辦理兌付,而向簽發(fā)銀行申請退款時,應將剩余的一聯退給匯票簽發(fā)銀行并備函說明短缺其中一聯的原因,經簽發(fā)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退款手續(xù)。
匯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xù),應等到銀行轉回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余款收賬通知聯”后,財務部門才能根據“多余金額”(此多余金額等于原匯款金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