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公司法人變更名稱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原名稱核準超過一年后提出。
2.注冊資金的變更。公司法人實有資金額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經濟性質的變更。因企業(yè)經濟性質的變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業(yè)轉為集體所有,就需辦理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種種原因而發(fā)生了變化,應辦理變更登記。
5.分支機構的變更。公司法人在本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異地(非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在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yè)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將結果通知公司法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在國外開辦公司或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6.法人住所的變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沒有發(fā)生變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劃名稱、街道或路段名稱、牌號等發(fā)生了變化。
(2)公司法人住所發(fā)生了位移,但沒有超過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范圍。公司法人遷移出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手續(xù)。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公司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撤銷注冊號,再出具遷移證明,并將公司檔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據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7.公司法人的主管部門發(fā)生變化或者公司的章程發(fā)生變更。如涉及主要登記事項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文件或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記注冊。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業(yè),應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為新開辦的公司,則應申請開業(yè)登記;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終止的公司,應辦理申請注銷登記。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產權,擴大了經營范圍和經營規(guī)模,也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被兼并方則須辦理注銷手續(xù)。如兼并公司將被兼并公司人變?yōu)樽约旱姆种C構,則應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