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5〕9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5〕10號)、《云南省招生考試院關于對研究生招生單位自主命題范圍考試有關要求及制定成績復核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招考院〔2015〕16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師范大學各類研究生招生考試,含博士、全日制碩士、在職教育碩士、特崗在職教育碩士和港澳臺研究生招生考試,包括初試和復試。
第三條 云南師范大學自命題成績復核工作在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招生處統(tǒng)一組織實施,參與人員包括招生處、涉及學院的相關工作人員。紀委監(jiān)審處負責程序性監(jiān)督。
第四條 云南師范大學各招生學院不得自行受理考生成績復核申請,不得自行開展成績復核。
第五條 成績復核申請時間
(一)初試成績復核
全日制碩士初試成績復核申請須在云南省招生考試院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內,具體以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處網(wǎng)站公布的時間為準;博士、在職教育碩士、港澳臺研究生初試成績復核申請一般在初試成績發(fā)布之后至復試開始之前,具體以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處網(wǎng)站公布的時間為準。
(二)復試成績復核
復試成績復核申請一般在復試成績公布后3日內,具體以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處網(wǎng)站公布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成績復核申請流程
(一)考生本人對成績有異議的,可在學校公布的成績復核申請期限內,向招生處提出復核申請。申請時填寫《云南師范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成績復核申請表》(附件1),與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復印件一并上交或傳真至學校招生處。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學校受理考生申請后,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核。
(三)成績復核內容僅限于是否存在漏判、漏統(tǒng)、錯統(tǒng),不受理重新評卷(評分),不受理查閱評卷(評分)寬嚴幅度,不受理考試違規(guī)取消成績科目的復核申請。
(四)成績復核中發(fā)現(xiàn)有誤的,按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程序改動成績。
第七條 成績復核結果在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電話、書面等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條 復核后的成績?yōu)樽罱K成績,不再受理考生的再次復核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由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
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與就業(yè)中心招生處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