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網(wǎng)上報名現(xiàn)場確認工作安排
來源: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網(wǎng) 閱讀:1183 次 日期:2015-11-07 13: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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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參加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wǎng)上報名并按要求選擇報名點為我校的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同學請注意!我校2016年碩士研究生網(wǎng)上報名信息現(xiàn)場采集、確認工作安排如下:

一、確認地點

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東校區(qū)東體育場西入口處一樓。

二、時間安排及相關要求

1、確認時間:

11月7日至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2、按考生所在院系分時間段進行確認,具體現(xiàn)場確認時間安排為:

11月7日上午:財政稅務學院、法學院、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11月7日下午:電子商務與物流管理學院、工程管理與房地產(chǎn)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學院、國際經(jīng)濟與貿(mào)易學院

11月8日上午:會計學院、金融學院、經(jīng)濟學院

11月8日下午:計算機信息與工程學院、旅游與會展學院、社會學系、數(shù)學與信息科學學院、統(tǒng)計學院、外語學院、文化傳播學院、藝術系、資源與環(huán)境學院

3、相關要求:

(1)現(xiàn)場確認時考生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學生證(學生證如丟失需考生所在院系開具在讀證明)。

(2)現(xiàn)場確認時考生需進行資格審查、身份證及指紋信息采集、圖像信息采集、《考試誠信承諾書》簽定等事項。

研究生處

2015年11月3日

注 意 事 項

一、現(xiàn)場確認

(一)現(xiàn)場確認時間

2015年11月7日-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本報名點只接收按要求選擇報名點為我校的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的信息采集及現(xiàn)場確認。

(二)現(xiàn)場確認所需材料

1.二代身份證原件。

2.學生證(學生證如丟失需考生所在院系開具在讀證明)。

3.網(wǎng)上報名編號。

(三)考生應準守《現(xiàn)場確認時間段安排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達確認現(xiàn)場并嚴格按照《現(xiàn)場確認流程表》指示內容順序辦理確認手續(xù)。簽字后的《考生誠信承諾書》交至“圖像采集處”、《現(xiàn)場確認流程表》(①、②、③欄均已蓋章)及簽字確認后的《考生報名情況登記表》交至“交表確認處”后方可離場。

(四)按照省招辦統(tǒng)一要求,確認點需采集考生右手食指指紋。

二、現(xiàn)場確認后應注意

1.經(jīng)常通過網(wǎng)絡或其他媒介,了解教育部、招生單位及我報名點發(fā)布的公告(內容以最新發(fā)布為準)。我報名點公告位置: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http://yz.chsi.com.cn首頁點擊“網(wǎng)報公告”,報名點選擇“河南省”后點擊 “4147-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2.2015年12月14日至28日,考生可憑網(wǎng)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wǎng)”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3.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5年12月26日至27日。

4.考生可在考前3天登錄鄭州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http://www.zzzsb.com/,查詢本人參加考試的考點、考場、座號。

致全省參加2016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生的公開信

各位考生:

你們好!

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tǒng)一考試即將來臨,作為考生,你們還在晝夜苦讀,為考上理想學校做最后努力。省招辦向廣大考生致以誠摯的問候和祝福!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培養(yǎng)高層次人才的選拔考試,關系到國家未來人才的質量,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為了維護廣大考生利益,保證考試公平公正,根據(jù)國家要求,我省考試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實施,所有考場都配置身份驗證終端、手機屏蔽儀、金屬探測器和視頻監(jiān)控攝像。毎場考試都要對每位考生所攜帶物品進行檢查,進行“指紋、身份證、照片”等信息的驗證比對。全省實行網(wǎng)上巡查、各考點視頻監(jiān)考,全國實行“網(wǎng)上同步巡考,多雙眼睛督考”的監(jiān)督機制。嚴禁自帶文具。全省每個考點都設立有公安勤務室,對替考“槍手”、通迅工具作弊分子及擾亂考試秩序人員,當即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依法依規(guī)予以查處。對違紀作弊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從嚴處理;對于參與替考的在校學生,一律開除學籍;對于在職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把考試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表明了國家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的決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良藥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希望廣大考生要以良好的考風、優(yōu)秀的品行對待每一場考試。每位考生都已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大家務必恪守承諾、遵紀守法,誠信應考。同時,再次提醒個別考生摒棄僥幸心理,決不要去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希望大家以對祖國擔當?shù)呢熑胃?,在考試中發(fā)揮自己最大潛能,考出真實成績,考出理想成績!

誠摯祝愿大家考試順利!

河南省招生辦公室

2015年11月3日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 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部分內容 )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 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它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 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題參加考試;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教育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

對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規(guī)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唬浫肟忌耸聶n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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