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缎谭ㄐ拚妇拧返牧咙c之一,就是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fā)的實際情況,增加規(guī)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犯罪。也就是說,2015年11月1日開始,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作弊行為,不僅是考試違規(guī)行為,而且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
現(xiàn)將《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文摘錄如下,我們真誠提醒考生認真閱讀這些條文內容,了解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從而警醒自己在報名和參加考試的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考試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紀律,自覺抵制考試違法行為,誠信應考,避免因違法違規(guī)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條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P>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者提醒】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和幫助作弊行為如構成犯罪的,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條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編者提醒】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報名、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條文之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編者提醒】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向考生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忌鷳喂虡淞⑹胤ㄒ庾R,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上述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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