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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官應按面試測評要素,結合參考評分要點、量分權重進行評分。計分、核分工作人員負責計分、核分并填寫面試成績匯總表。面試分數(shù)的計算方法一般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再取平均分作為考生面試成績。面試人數(shù)多需要分設考場的,應采取二次平均法對有關面試原始成績進行平衡。計分員、核分員、監(jiān)督員和面試主考官要在面試成績匯總表上簽字。
第三十五條 面試成績應及時向面試者公布。面試時采取二次平均法的,面試后先當場公布面試原始成績,待進行平衡后再公布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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