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買賣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會造成股民與券商之間的糾紛。一般來說,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為股票交易中的所謂“不可抗力”,券商都會將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報,因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股票成交的傭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時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報單太多,券商也會發(fā)生漏報的錯誤,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時股民可與券商交涉、協商,如協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手段來解決。
在股票的申報中,股民首先應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種數據的填寫是否正確無誤,如姓名、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名稱、數量、金額是否遺漏或寫錯,委托單據上的任何錯誤都可能造成委托單據的無效。如買入股票時,帳戶中的資金不足、賣出股票時超過 股票帳戶中的股票數量等。其次在申報價格方面,為防止股價暴漲暴跌,滬深兩交易所對此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價不得超出即時成交價的±10%的范圍,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限價為即時成交價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報價超出了該范圍,雖然券商能按要求將股民的委托予以申報,但交易所的計算機系統將拒絕接受這些委托。另外,當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時,其上午的申報也將無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復牌以后。
在實際操作中,當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種要求而成為有效委托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時間優(yōu)先與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對其進行撮合。但股民應注意的是,即使其申報的價格曾經等于或高于當日的成交價時,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當股民申報的價格等于成交價時, 根據時間優(yōu)先原則,同一價格的申報,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價或最高價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報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價高于股民的中賣價或低于申買價,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賣與最高申買的均價作為成交價,所以當股民申報的價格優(yōu)于成交價時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當股民的最低申賣價低于顯示屏中的申賣價或其申買價高于其顯示的申買價時,才能保證股民的委托申報成交。
另外,當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謂的“不可抗力”時,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難以成交。而所謂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就是在主觀上當事人無法預料、客觀上在當事人在當地所具備的條件下,當事人所具備的物質力量和技術手段都無法挽救。根據我國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約或合同造成他人損失時,交易所或券商將不負擔民事責任。
因我國的證券交易系統的電子化程度極高,如停電導致證券交易系統包括證券交易所的主機或券商的終端運行不正常、通訊系統的中斷、計算機系統運轉失靈、電子干擾造成的通訊系統的紊亂等都屬于不可抗力。在這些情況下,若股民的委托申報不能成交,券商都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券商有責任向股民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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