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即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或由審判員組成。在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回避:①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zhí)岢龊?,是否準許申請,審判人員應否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的,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應在申請?zhí)岢?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從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密;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依兩審終審制度,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允許上訴的裁定,可上訴至二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