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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加科學合理設置崗位,方便考生選擇報考,促進考生平等競爭,經烏蘭察布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原已公布的《烏蘭察布市2015年各旗縣市區(qū)學校公開招聘教師崗位設置表》(附件2)的崗位設置方式進行調整,并對崗位設置方式調整后的報名和聘用辦法進行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于調整旗縣市區(qū)公開招聘教師崗位設置方式
烏蘭察布市2015年各旗縣市區(qū)公開招聘教師崗位設置由原來以“招聘學校”設置崗位,調整為以“旗縣市區(qū)所屬學?!痹O置崗位,同時對“崗位名稱和崗位招聘人數(shù)”按同一學科、同一層次招聘崗位合并歸類設置。原招聘學校名稱列入《崗位設置表》中的備注欄。調整后崗位設置表詳見附件《烏蘭察布市2015年各旗縣市區(qū)學校公開招聘教師崗位設置表》(以下簡稱《崗位設置表》)。
二、關于各旗縣市區(qū)公開招聘教師報名和聘用辦法補充說明
(一)報考烏蘭察布市2015年旗縣市區(qū)所屬學校的考生,報名時須按照調整后的《崗位設置表》中的“備注”欄內所列招聘學校,填報報考學校和崗位志愿。并須在報名表上“是否服從調劑”欄中填寫是否服從調劑。
(二)公開招聘考試結束后,各旗縣市區(qū)根據本地區(qū)所屬學校公開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和考生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劃定分數(shù)線,確定擬聘用人員。
(三)各旗縣市區(qū)聘用人員時,對報考同一崗位且服從調劑的擬聘用人員,按照考生填報的學校并按考生的總成績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聘用。對擬聘人員填報同一崗位、同一學校超出招聘名額的,可調劑到有缺額的學校。
(四)對需要調劑的擬聘人員,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重新排序,由擬聘人員重新自主選擇有空缺的學校。調劑過程中,對于同一崗位成績并列的,須采取筆試方式進行加試以確定調劑選擇順序。
(五)需要調劑的擬聘用人員必須在各旗縣市區(qū)規(guī)定的時間內統(tǒng)一參加調劑,對不填報聘用學校和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以及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參加調劑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聘用,由此造成的缺額不再遞補。
(六)公開招聘教師的聘用和調劑工作由各旗縣市區(qū)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烏蘭察布市事業(yè)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7月26日
附:《烏蘭察布市2015年各旗縣市區(qū)學校公開招聘教師崗位設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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