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十二節(jié) 罪刑各論概述
一、刑法分則體系的概念和特點
刑法分則的體系是指《刑法》分則對不同的犯罪進行科學的分類,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體系。把握刑法分則的體系,是研究各類犯罪和各種具體犯罪的基礎。
《刑法》分則將犯罪分為十類,依次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分則體系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各類犯罪的排列原則上是按照每類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為基本標準。
第二,各類犯罪的先后排列順序原則上是按照每類犯罪各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為基本標準。
第三,在每類犯罪中,各種具體犯罪的先后排列順序原則上也是按照每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為基本標準。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了數(shù)百種犯罪,每種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總的來說,每一個分則條文其實只有兩個內(nèi)容,一個是罪狀即對犯罪狀況的描述,另一個是法定刑即對應當判處刑罰的規(guī)定。罪狀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則條文的基本結構。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稱。罪名是以罪狀為基礎的,罪名包含在罪狀之中。在簡單罪狀的情形之下,罪狀就是罪名。根據(jù)罪名的不同情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
1.根據(jù)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學理罪名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機關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的罪名。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都是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guī)定的罪名。立法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不能對有關犯罪使用與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所確定的罪名。司法罪名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
學理罪名是指理論上根據(jù)《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內(nèi)容,對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學理罪名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司法實踐確定罪名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2.根據(jù)條文罪名包含的犯罪構成內(nèi)容的數(shù)量單復,罪名可分為單一罪名和選擇罪名
單一罪名是指罪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nèi)容單一的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選擇罪名是指因罪狀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nèi)容比較復雜,罪名形式上表現(xiàn)為并列特點的罪名。選擇罪名可以統(tǒng)一使用,也可以根據(jù)具體的犯罪行為分解使用。如《刑法》第17l條規(guī)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294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